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的授权要求和《注册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继续教育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CFP(注册理财规划师)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专业水平,增强持证人的执业能力,维持证书的有效性,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的教育内容
第三条 持证人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总学时,是进行再认证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 必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必须修满规定学时的课程,必修课程主题以CICFP辅助课程为准。
第六条 选修课程。选修课程是指持证人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根据CICP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推荐的主题内容,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选修课程主题以每年发布的《CICFP系列认证持证人后续教育学习指南》为准。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的现场继续教育活动;
(二)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的专业论坛、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等;(三)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认可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举办的相关内容学习和活动;
(四)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授权的专业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五)担当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或其授权的教育机构举办的理财培训的授课人或研讨会的演讲人;
(六)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
第八条 取得证书后的第一个报告期,为持证人资格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以后每一年为一个报告期。
第九条 每个报告期内,持证人应完成 30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上一报告期超出的学时数不计入下一报告期
第十条 每个报告期内,持证人应完成 10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必修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持证人参加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形式的继续教育,每60 分钟确认为 1个学时,每一报告期内不少于 6个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负责审核、确认和登记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持证人,可以书面申请延长继续教育报告期: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保留至少 3年,并在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提交没有依据的、错误的或虚假的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是违反《注册理财规划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将依据《注册理财规划师纪律处分办法》对有以上违纪行为的持证人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